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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消费和监管提示:电商销售数据可追查3年,“差评”被删也能维权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浏览次数:390 来源:后台管理员

         导读:年报中的经营数据要与实际网络经营数据一致。电商店铺销售的数据,按照电商法需要保存3年或以上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共有7章89条,涵盖范围极广。昨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从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的角度,发布《电子商务法》消费和监管提示。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提醒,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电子商务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点,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特别为消费者划出十大重点,方便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第二,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违反的电商平台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第四,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第五,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六,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担责。

第八,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第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商:个人微商需注册登记 刷单刷榜会涉刑

另外,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也为电商经营者整理了一些电商法常见违法点,归纳成十大提示,以帮助电商规范经营。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可拨打0757-12315/0757-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热线实行24小时全天候人工接听服务。

提示一:未注册登记

所有从事网上销售的个人卖家,除了一些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比如在网上偶尔卖点家里多余的农副产品),都需要到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网上销售包括网上平台、微商、代购等。

提示二:未更新经营范围

原来以公司、个体名义注册的电商店铺、网站,不需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只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及时到市场监管局在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提示三:未如实填报年报信息

在网上申报企业年度报告时,要主动填报网络经营年报信息。

提示四:未如实申报网络经营数据

年报中的经营数据要与实际网络经营数据一致。电商店铺销售的数据,按照电商法需要保存3年或以上的期限。

提示五:未公示证照信息

电商店铺需在店铺首页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证照信息,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未持续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管人员检查发现会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六:擅自删除评价

消费者对购买产品的评价,不论是差评还是好评,电商卖家或者平台都不能威胁卖家删除或者自行删除。

提示七: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商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违者罚款5万元以上或不等。

提示八:未标明自营或第三方

自己建立网站销售商品的电商卖家,需要注明是自营或第三方店铺,产品出现问题,平台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

提示九:默认搭售、强买强卖

电商经营者不能默认搭售或者强买强卖,比如买A套装的化妆品强制一定要买或者默认搭售B产品,违者罚款5万元以上或不等。

提示十:刷单、刷榜

组织他人或者委托他人刷单、刷榜都违反了电商法,严重者不仅会被罚款,甚至会涉刑入狱,而且执法部门会将刷单情况抄告平台,平台还会依法关停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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